近日,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,当庭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。
董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(车体+横梁高3.8米),沿银梅线米银梅线铁路桥下处时,与铁路桥南侧限高架(限高牌标识3.3米)发生碰撞后又与铁路桥(桥高3.61米)南侧横梁发生碰撞,自卸车卡在桥梁肋下部,造成限高架严重损坏、桥梁梁体移位,影响列车正常运行。该起事故被告人董某某负全部责任,造成财产损失7549126元。
董某某应当预见无照驾驶报废自卸型货车,通过铁路桥时,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导致发生交通设施被损坏的后果,其行为危害了铁路运输安全,也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,构成了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。希望大家通过该起事故能够提高法律意识,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,遵守交规,谨慎驾驶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、交通设施、电力设备、燃气设备、易燃易爆设备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乐鱼体育官方网站乐鱼体育官方网站乐鱼体育官方网站